权利本位论的哲学奠基

点击数:156 | 发布时间:2025-08-14 | 来源:www.gzyrjk.com

    中图分类号:DF03文献标志码:ADOI:
    10.3969/j.issn.1001|2397.2015.05.01

    霍布斯是从每一个人对万事万物的自然权利开始的[1]。

    “权利本位论”是法理学的一个基本问题,引发了中国法学家持久的、富于成就的理论探讨。

    追本溯源,霍布斯是第一个以个人权利作为理论起点的思想家。关于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权利与功利之间关系的现代倡导,与关于主权与人权、平等与自由、民主与宪政之间关系的现代考虑,无不肇始于霍布斯的理论创见。就此而言,霍布斯是权利本位论的哲学奠基人[2]。

    霍布斯关于权利本位的哲学论述,包括了三个基本内容:权利先于义务,权利先于权力,与权利先于欲望(与意志和功利)。权利相对义务的优先地位,体目前霍布斯关于自然权利与自然法、欲望与理性关系的辨析当中,而权利相对于权力的优先地位,则集中于他的核心论题:国家主权和公民权利的自然权利起源。权利相对于功利、意志和欲望的优先地位,则体现了霍布斯彻底的权利本位主义:对自由平等的权利诉求,构成了绝对的、第一位的欲望、意志和功利目的。

    中国法学界关于“权利本位论”积累了丰硕成就,并且渐渐形成了我们的问题意识和研究传统。关于权利本位的进一步讨论,参见:童之伟.权利本位说再评议[J].中国法学,2000(6);刘旺洪.权利本位的理论逻辑――与童之伟教授商榷[J].中国法学,2001(2);张文显,于宁.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J].中国法学,2001(1);胡连生.公民权利本位: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走向[J].长白学刊,2004(3);梁迎修,王莉君.权力与权利的思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钱大军.再论“权利本位”[J].求是学刊,2013(5);王耀海.评“权利本位”范式[J].江淮平台,2013(2);崔宏岩.中国法学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向的探讨与批判――兼与张文显先生商榷[J].法制博览,2013(3).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霍布斯作为权利本位论的哲学奠基人,影响了其后各代的西方哲学家和法学家,以直接或间接的方法进入了中国法学的思想意识。作为中国权利本位论思想资源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著作,与他们所批判的“自然权利”、“天分人权”、“资产阶级法权”等定义,都与霍布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参见: 张文显.“权利本位”之语义和意义剖析――兼论社会主义法是新型的权利本位法[J].中国法学,1990(4);张恒山.法的重点何在?――评“权利本位”说[J].政治与法律,1989(1);封曰贤.“权利本位说”质疑――兼评社会主义法是新型的权利本位法[J].中国法学,1990(6);陈云生.权利本位价值模式的历史命[J].政法平台,1995(1).)对霍布斯权利本位论的梳理与讨论,将会能够帮助中国法学在这一问题上的系统深思和深入考虑。

    现代法学凌斌:权利本位论的哲学奠基1、自然权利:权利本位的逻辑起点霍布斯权利本位论的基本倡导,第一体目前其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即旧译之“天分人权”)学说当中。要理解霍布斯的权利本位论,先要理解其自然权利论。

    霍布斯自然权利学说,第一是对古典“自然等级制”的根本否定,是人性观的思想革命。《论公民》的开篇,霍布斯就把矛头对准了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教义”,不承认“人本性上是城邦动物”这一著名论断[3]1278a20,斥之为“对人性的浅薄之见”[4]3|4。值得注意的是,霍布斯将亚里士多德的名言转述为了“人是生而适于社会的动物”[4]3,一方面用“社会”替换了“城邦”,用利益结合体替换了政治一同体,其次用“生而”(born)代替了“本性”(by nature),用“生命”的起点代替了“自然”的目的。

    不同于亚里士多德,霍布斯要将现代社会的政治基础打造在平等主义、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人性观念之上[5]:生活而平等、相似和类同,生而孤立、隔离和封闭,生而自爱、自私和自由[4]4|5[6]144。就生而为人的一同起点而言,大家结为社会与其说是为了“寻求荣誉和利益”[4]4,毋宁说是为了“保命”、为了防止不可预见的“横死”[4]4[6]72。由于死亡面前,每人平等。死神取代上帝,成为了抹平人世间所有自然和人为差异的终极缘由。

    霍布斯用以阐释其平等主义、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观念的核心定义,是“自然权利”。霍布斯的自然权利,包括了自然平等和自然自由两个方面。一方面,自然平等,也就是起点上的绝对平等,是霍布斯对人际之间政治关系的最为基本的设定。《论公民》开篇就断言:“所有生活而彼此平等,现实的不平等是国家法(civil law)的产物”。就人的自然官能的各类型型(身体、经验、理性和激情)而言,身体上的平等决定了人的其他三种官能的平等[4] 3|6。《利维坦》第十三章,同样在开篇就明确提出了人的“自然平等”:“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6]92。 《利维坦》的主体内容自《论公民》改写而来,第十三章内容与《论公民》的第一章对应。自然平等进而被归结为两个方面:身体官能和心智官能的平等。心智官能甚至比身体官能还要平等,由于心智(譬如审慎就是经验)不过是时间的累积,“相等的时间就能使大家在同样从事的事物中获得相等的分量”[6]92。 这事实上可以视为《利维坦》前十二章、特别是第五章内容的自然结论。唯一的例外是以词汇为基础的技艺、特别是科学。但在霍布斯看来,就政治处境而言,这种差别微不足道(参见第十章)。本文不再赘述。 其次,起点上的自然平等,意味着行为上的自然自由。既然自然的和社会的等级制不复存在,在并无外在约束的前社会情况下,每一个人都具备相同的任性妄为的自由:自然权利意味着“每一个人对每种事物都具备权利,甚至对彼此的身体也是如此”[6]98,亦即“自然将万事万物赋予所有人”[4]8|9 [7]23。这意味着,“每一个人都有根据正确理性行使自己自然官能的自由”[4]7。这也包含了每一个人自己决定信仰的自由。(参见: 奥克肖特.《利维坦》导读[M]// 应星,译渠敬东.思想与社会:现代政治与自然(第三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218.)也就是说,每一个人都只“受我们的理性控制”,唯一的限制只能是“其我们的判断和理性”[6]98,由于这个时候还没国家和法律。国家法只能是所有人交源于然权利之后的社会产物。普通法传统中所谓的“一个人不可以做我们的法官”,并不是“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而是一种“国家正义”(civil justice)。纯粹的“自然正义”,恰恰是“一个人是他一个人事务的法官”[4]8。这个时候的“人”还不是社会人,而是不受“公共权力”的国家法约束、不具备任何“是社会中的人性”的“独处者”[6]98。这个时候的行为尺度,只能是每一个人对自己个人利益的理性断定[4]9[7]23。

    霍布斯正是基于自然平等的自然自由,提出了“自然权利”的定义界定:“自然权利,就是每个人根据自己所想的方法运用我们的力量保全我们的本性――也就是保全我们的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依据其我们的判断和理性觉得比较适合的方法去做什么事情的自由。”[6]97根据这肯定义,自然权利,是以达成自保为目的(大家可以称之为自然权利的“目的权利”),以力所能及的所有渠道为方法(大家可以称之为自然权利的“方法权利”):为了“保全我们的本性――也就是保全我们的生命”[4]7,每一个人都可以“去做所有他判定为其自保所需要的事情。”[4]12概而言之,自然权利就是为了自保目的而拥有并依据自己判断和理性运用所有方法的平等自由。

    自由运用所有方法以达成自保目的的自然权利,因此势必是一种绝对的平等和绝对的自由。以自保为衡量标准,无人比自己更为要紧,也无人比别人更为要紧[6]117。在自保这一存活首要条件面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所有人都有无所不需要其极的自由。就此而言,自然权利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事物都平等拥有和自由运用的绝对权利,是每人平等自由的对万事万物的主人权利,是每人具备的绝对主权。霍布斯国家理论的绝对主义 霍布斯国家理论的绝对主义饱受批评。(参见:钱永祥.伟大的界定者:霍布斯绝对主权论的一个新讲解载[M]// 渠敬东.思想与社会:现代政治与自然(第三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王利.国家与正义:利维坦解释[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归根结底是来自其自然权利的绝对性。

    总之,霍布斯的自然权利,是人与人之间绝对的自由平等关系。绝对的自然权利,作为一种自由平等的政治原则,构成了霍布斯权利学说的原初设定。从这一自然权利原则出发,霍布斯论证了权利本位论的基本立场。 关于论证方法的详细剖析,参见:凌斌.权利辩证法:霍布斯权利学说的论证逻辑[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2).

    2、权利与义务霍布斯权利本位论的第一个基本立场,是权利优先于义务。在思想史上,是霍布斯开启了“权利本位”取代“义务本位”的现代观念。从霍布斯开始,权利和义务、权利和法律、乃至欲望和理性的关系被彻底翻转过来。这特别体目前其关于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关系的论述中:传统上自然法对自然权利的优先性,变为了自然法从是和派生于自然权利。

    霍布斯第一明确区别了权利(自由)和义务(法律):将权利概念为关于“做或者不做的自由”,而将法律概念为“决定并约束大家做或不做”的义务[6]97、225。在此基础上,霍布斯进一步倡导,所有生活而自由的平等地位,决定了无人可以给别人设概念务(与立法)。义务只能是自己给自己设定:“其他人所负担的义务都是由他一个人的行为中产生的,由于所有些人都同样地是生而自由的。”[6]168一个人设概念务的行为,因此只能来源于于其自然权利。确切地说,义务只能是一个人对自己自然权利的自愿舍弃:“这种行为一定在他随性去做什么事情的无条件的权利和如此去做的权力上承认或强加了制约,因而削弱了他的自然自由。这种被强加或被承认的制约一定是受限制的,是特定的:完全舍弃他的权利就是使他一个人负有义务,舍此就没什么是负有义务的。也就是说,这种行为一定不是这种权利的舍弃,而是这种权利的无条件性的舍弃。”[6]168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进一步体现为自然权利与自然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上。在公共权力缺失的原初状况中,自然法只能保障而没办法约束自然权利[7]21。反而,自然权利取代了自然法的传统地位,成为了法律和义务的由来和基础。“自然法”是 “理性发现的戒律或一般法则”,是大家基于个体理性对自然权利的认知和服从[6]97 [4] 4,7|8。自然法有哪些用途因此是工具性的,而非目的性的。自然法的意义仅仅在于发现和贯彻自然权利:“禁止大家去做损毁我们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方法的事情,并禁止大家不去做自己觉得最有益于生命保全的事情”[4]97。正是在自然权利与自然法的关系中,大家进一步看到了(自由)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法律)义务是(自由)权利的方法,自然法是自然权利的婢女。

    “自然状况”,作为人的原初状况,就是一个人拥有绝对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的状况。 正如施特劳斯所说:“自然状况的本来特点就是,只有不折不扣的权利,没不折不扣的义务。”(参见: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彭刚译.郑州:三联书店,2003:
    188.)或者说,自然状况就是每人都拥有自然权利的结果,就是每一个人都平等拥有和自由运用万事万物的“人际处境”[4]6。自然状况中的每一个人,既没自然的义务,也没社会的义务。正如奥克肖特所说,自然状况中的“个人是一个充足的存在,一个绝对的权威……他摆脱了所有些法律与法律的义务……这种义务的缺失被霍布斯称之为自然权利。它是原始的、绝对的权利,由于它直接来自于意志的特质而非一些更高的法律或理性。”[1]自然状况中的人都是自由平等的世界主人,都是自由平等的“主权者”。 除此之外,在霍布斯这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还表现为欲望与理性的关系。正如自然法是自然权利的婢女,理性也是欲望的婢女:“大家都知道,大家对财富、权力和感官快乐充满了不可捉摸的欲望,这股力量怎么样控制了最强大的理性”[7]21。 之所以霍布斯被觉得是功利主义的要紧代表人物,正在于他将人的理智、理性与德性作为了达成意志、欲望与激情的功利方法。参见后文的论述。这正是自然状况下永久战争不可防止是什么原因所在[4]9 [6]94,由于何为理性取决于个人判断。“每人都可以据此声称任何一部法律违背了理性,从而为他的不服从制造借口”[7]18。 中国古时候的法家思想家也有着类似的考虑。(参见:凌斌.法治的中国道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这也是为何,霍布斯一直强调“拟定法律的不是智慧,而是权威……除非拥有立法权,其他人都不可以创制法律。”[7]19、27

    总而言之,相比于此前的古典传统,霍布斯“直截了当地使一项无条件的自然权利成为了所有自然义务的基础”。同前注①,第186页。不论是来源于自然法还是国家法,所有义务刚开始都是来源于于权利。义务只不过有条件的,是权利的舍弃,也是权利的方法。权利是无条件的,是所有义务的首要条件和目的。

    3、权利与权力权利本位论的另一个要紧内容,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确切地说,权利本位还是权力本位,构成了霍布斯权利学说的核心论题。在霍布斯理论中,自然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由来和依据;并且在国家打造之后,自然权利的自由平等原则,一直贯彻在国家主权的行使和公民权利的保护之中。

    一方面,产生国家主权的社会契约和国家主权本身,都来源于于自然权利。第一,自然权利不只势必产生“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自然状况,而且需要要摆脱悲惨的自然状况,也需要符合自由平等的目的原则。这是由于,既然所有人都具备相同的绝对的自然权利,每一个人的意志就都需要得到尊重,缔结社会契约,是符合自然权利需要的唯一方法。社会契约是个人意志的结合,是独立个人的合意和赞同,因此尊重了每一个人的独立意志和自然权利。关于如此一个“社会契约”的缔结过程,《利维坦》有着严格和详尽的论述,堪称经典:“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每个人都承认授权于这样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别人作出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大伙都把我们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我们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这就不止是赞同或协调,而是全体真的统一于唯一人格之中;这一人格是大伙每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6]131可以说,假如一次性的立约授权可以达成,就能根据自由平等(自然权利)的方法,达成从自然状况向公民社会的彻底转变:“每一个人都使我们的意志服从某一单一的意志。”[4]57

    同时,作为政治社会中所有权力来源的国家主权,也是由自然权利聚合而成。国家主权之所以拥有所有缔约者的全部权力和力量,就是所有缔约者舍弃并让渡(授权)自然权利的自我实行权(方法权利)的结果[6]124。国家的本质“就是一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觉得有益于大伙的和平与一同防卫的方法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方法的一个人格。”[6]132统一人格之中的人群组成了国家,国家是形成“主权者”统一人格的人群聚合体[6]131。在霍布斯看来,这就是缔结社会契约的意义所在:当“一个人让我们的意志服从另一个人的意志,那就是向那人出售了自己运用各种力量和资源的权利”,也就因此“舍弃了抵抗的权力”。如此“当别的人同样如此做时,同意他们服从的人格就能通过使他们恐惧而将个体的意志联成整体,达成一致。”[4]57|58主权者垄断的暴力(自然权利的方法权利)就是主权,主权者垄断的意志就是国家法[6]1。正是私人对自然权利的自由实行权(方法权利)的舍弃和让渡(授权),国家才能垄断所有暴力和所有意志,代之以自然权利的公共实行(主权)和国家意志的公共表达(国家法)。

    其次,国家产生之后,不只国家在行使公共权力时仍需“按其觉得有益于大伙的和平与一同防卫的方法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方法”[6]132,而且国家主权对公民权利的创制和保护,依旧要遵从自然权利的自由平等原则。尽管政治社会中的公民不再具备在自然状况中的自然权利和个人意志,但这个时候人与人的法律关系仍然是自由平等的。

    第一,国家主权对公民权利的创制,仍然以自然权利为基础。当国家这个利维坦把整个世界汇集在手里,也就同时做出了对世界的重新分配――创制公民权利。国家主权以立法的方法创制公民权利。立法是主权者最为要紧的政治职能[6]205|225。由于国家的统治“不是任意的统治,而是法律的统治”[1]。上帝依据自然法则来创世,“人间上帝”利维坦也依据法则来创世:“创立和保持国家的技艺正象算术和几何一样在于某些法则,而不象打网球一样只在于实践。”[6]162对于参与缔约的国家公民而言,国家这个利维坦仍需秉承自由平等(自然权利)的创世原则,重新分配他所拥有些万事万物。由于所有人缔结社会契约的时候,虽然舍弃了拥有和用万物的自然权利(方法权利),但依旧保留了的平等信念(目的权利)。

    国家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同样服从于自由平等的自然权利原则。在自然状况中,是自然法面前每人平等;在政治社会中,是国家法面前每人平等。自然权利原则在政治社会的体现,就是“法律面前每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根据“法律面前每人平等”这一原则,国家法需要统一拟定和常见推行(作为主权者统一意志的体现[6]206,“成为国家的成员就有义务要服从”[6]205),并且需要满足诸如成文、公布、表明国家授权、讲解权为主权者所垄断等一系列条件[6]211|220。如此,自然权利最后达成了自我限制:“自然权利――大家的自然自由,可以由国家法律加以剥夺和限制,甚至可以说,拟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要限制这种自由,不然就不可能有任何和平存在。世界之所以要有法律不是为了别的,就只不过要以一种方法限制个人的自然自由,使他们不互相伤害而互相帮助,并且联合起来,防御一同的敌人。”[6]208 因此,国家法下的权利平等,不再是无限的平等,而是有限的平等。以前是自然状况下的自由平等,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自由平等,目前是政治社会中的自由平等,是国家法约束下的、有条件的自由平等。利维坦通过国家法,将世界建造为一个法律的监狱,套上了“人为的锁链”[6]164。通过法律这条“人为的锁链”,每一个人拥有单独的一个法律隔间。如此,即便人的本性没任何改变,即便人与人之间仍然是狼和狼的关系,也不会产生持久战争的自然状况。由于每一个人都被关进了法律的笼子――权力就被关进了笼子。这个国家构建的法律互联网,把人和人分割开来,只须没冲破法律牢笼,只须没风险别人,一个人仍然可以任性妄为,就像仍然具备原初的自然权利一样。不一样的是,这个时候的“任性妄为”,不只遭到“正确理性”亦即自然法的限制,而且遭到主权者拟定的国家法的限制。反过来讲,假如有人仍然像狼一样对待别人,就会遭到利维坦的严厉惩治。这种基于平等原则的惩罚仍然是正当的,不违背而且是遵守了“法律面前每人平等”的自然权利原则。

    同时,国家法的规定以外,自然权利仍然存在。或者应该说,在法律规定以外运用自然权利是合法的。这就是法谚所云:“法不禁止皆自由”。霍布斯看到,“世界上没一个国家能订出足够的法规来规定大家的所有言论和行为,这种事情是不可能办到的;如此就势必会得出一个结论说:在法律未加规定的所有行为中,大家有自由去做我们的理性觉得最有益于我们的事情。”[6]164这当然包括了在国家未能提供保护时恢复自然权利的自由[6]170。同时,国家法以外的自然法也仍然存在:“国家法和自然法并非不同类型的法律,而是法律的不同部分,其中以文字载明的部分称为国家法,而没载明的部分则称为自然法。”[6]207|208国家法和自然法都统一于自然权利,由于自然权利是其一同的逻辑首要条件。

    因此,尽管在霍布斯的权利学说中,公民权利的创制有赖于国家的打造,但创制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公民权利的目的因和形式因,仍然植根于自然权利的自由平等诉求。国家这个利维坦,好似上帝一样,依旧遵循自由平等的权利原则,仍然平等对待统治下的每个人。只不过,人和人之间的基本关系,不再是上帝和自然面前的自由平等,而是主权和国法面前的自由平等。

    总而言之,国家权力是自然权利中方法权利的集合,因此仍然是方法。国家权力作为方法,仍然服务于自然权利的原初目的:“既然社会源于一个自愿协议,那样所有社会所追求的就是一个意愿的目的,也就是看来对每一个成员来讲都对他一个人利好的东西。”[4]5就此而言,权利一直先于和高于权力。权力产生于权利,并且权利一直是目的,是第一位的,权力则是方法,是第二位的。一句话,霍布斯权利学说的核心,是“权利本位”而非“权力本位”。

    4、权利与欲望最后,要深入理解霍布斯的权利本位论,理解其哲学上的深刻性,还需要澄清其理论中权利与欲望(与意志、功利)的关系,也就是权利与人性的关系。是权利本位还是欲望(意志、功利)本位,是理解霍布斯权利本位论的重点所在。

    权利,是人与人的相互关系;而人性,是单个人的自然倾向。权利并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在霍布斯这里,权利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政治关系:生活而平等;而人性的最重要特点则是欲望:生活而贪婪。意志是欲望,是“再三考虑后的最后的欲望”;功利也是欲望,是“大家对财富、权力和感官开心的欲望”[6]44。 在中世纪经院哲学关于理智论与意志论的争论中,霍布斯站在了后者一方。(参见:林国荣.自然法传统中的霍布斯 [M]// 渠敬东.思想与社会:现代政治与自然(第三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38.)那样,到底是权利、自由、平等先于欲望、意志和功利,还是相反?是人与人的自由平等关系决定了单个人的不平等欲望,还是相反?一句话,是“人性”(nature of men)还是“人际处境”(conption of men),构成了霍布斯哲学的最重要首要条件。

    在霍布斯的两部经典著作中,《论公民》的论证逻辑,是直接从人的自由平等和自然权利开始,而《利维坦》则第一论述了欲望、意志和功利。《利维坦》的叙事结构容易使人产生一种误解,以为霍布斯是从人性论出发推导出了政治学,是从人的激情与理性的对立统一,推导出了摆脱自然状况进入公民社会的势必逻辑。事实上,《利维坦》和《论公民》一样,都是从自由平等的人际处境出发,以人的自然权利作为论证的逻辑起点。

    的确,霍布斯将《论公民》改写为《利维坦》,一个最为明显的变化在前十二章,特别是认识论和伦理学部分。在《利维坦》第十三章的末尾,霍布斯也将自然状况的产生、将自然状况向公民社会的转变,归因于理性和激情的二律背反,“单纯的本性使人实质处在恶劣情况,然而这种情况却大概超脱。这一方面要靠大家的激情,其次则要靠大家的理性。”[6]96同时,从理性和欲望的角度阐释了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人性基础,“使大家倾向于和平的激情是对死亡的畏惧,对舒适生活所必需的事物的欲望,与通过我们的勤劳获得这所有的期望。于是理智便提示出可以使人赞同的便捷易行的和平条件。”[6]96|97而《论公民》的《献辞》同样写道:“我得出了两条关于人性的绝对一定的假设。一条是人类贪婪的假设,它使每人都极力要把公共财产据为己有。另一条是自然理性的假设,它使每人都把死于暴力作为自然中的至恶努力予以防止。”[4]4这比较容易给人一种误导,好像霍布斯的人性论是其权利论的基础。假如确系这样,那样霍布斯的权利本位论就并不彻底。

    然而,行文的次序不同于论证的逻辑,修辞也不同于推理。霍布斯理论的逻辑首要条件,一直是自然权利,是自然平等和自然自由的人际处境[8]4|5。只须将霍布斯与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加以对比[8],就能了解看到霍布斯人性观植根于特定的政治观:所有这类关于恐惧、贪婪、激情、理性的人性假定,都是以平等主义的政治处境为首要条件。 每人平等的政治状况,不止是恐惧也是骄傲等心理状况的由来。(参见: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M].申彤,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10|16.)简而言之,霍布斯的人性假设是一种政治欲望:对平等的恐惧,和对不平等的激情、意志和功利心理。 对平等的恐惧,来源于于自然平等的人际处境――“自然状况”。霍布斯的人性论,全部打造在人都“怕死”这一人性假定之上:人的激情是“倾向于和平的激情”、是“对死亡的畏惧”,人的理性是“把死于暴力作为自然中的至恶努力予以防止”的“理性”,而“最糟糕的是大家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会死”(mortal)是人的本性,不受任何外在关系、尤其是人际处境的影响。但“怕死”却是自由平等的人际处境的产物。对于自然平等的人而言,别人就是地狱:“别人势必是一个角逐者”,“人的自然状况就是平等者……展开角逐的状况。”[1]201|203霍布斯的深刻之处在于,他了解地看到,致使战争状况的人性根源,恰恰来源于于自然平等的“人际处境”,来源于于自然状况本身。霍布斯关于人性的基本描述,是“相互猜疑和恐惧”、是“彼此伤害的意图”[4]6,10。

    而渴望不平等的终极缘由,也在于自然状况的绝对平等。正如《利维坦》中所说,官能自然平等的人,势必产生“期望”的自然平等,于是就会产生彼此之间的激烈角逐[6]73、93,也势必产生相互疑惧;于是会产生对统治权的强烈争议[6]93,还势必产生虚荣,以使别人高估自己,获得荣誉的快乐[6]93|94、130。角逐、猜疑、虚荣,这三者都使人彼此侵犯:角逐使人为了获利而彼此侵犯,用暴力以成为别的人及其老婆儿女和牲畜的主人;猜疑使人为了安全而彼此侵犯,以捍卫所获之利;荣誉使人为了声名而彼此侵犯,以维护其本人或者他的亲族、朋友、国家、职业或名字[6]94 [4]6|7。总之,使人彼此角逐、猜疑和虚荣的,是绝对平等的自然状况。

    在霍布斯看来,每人具备自然权利的自然平等和自然状况,使得渴望不平等的永久激情,成为了人类的真的主人。“第一作为全人类共有些常见倾向提出来的便是,得其一思其2、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势力欲。导致这种情形是什么原因,并不永远是大家得陇望蜀,期望获得比现已获得的快乐还要更大的快乐,更不是他不满足于普通的势力,而是由于他不事多求就会连现有些势力与获得美好生活的方法也保不住。”[6]72也就是说,是绝对自由平等的自然状况,是每人具备的自然权利,逼迫和导致了“第一人性”――“人类共有些常见倾向”即“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势力欲”。人际处境越是平等,人的激情就越是渴望不平等;人的行动越是自由,人的欲望就越是渴望安全与和平[9]。正如黑格尔指出的,自我意识产生于人际平等的存活斗争[10]。

    同时,不只人的彼此伤害的意愿来自于每人都有些“自然权利”,而且消除彼此伤害的意愿、人与人的相互恐惧与“使大家倾向于和平的激情”也是来自于每人都有些“自然权利”[6]39、107、232。因此可以说,人的贪婪和恐惧,恰是“自然权利”的两面[4]6。渴望不平等的贪婪,与渴望和平与安全的恐惧,都是源于自然平等和自然自由的政治处境。霍布斯的权利本位论,是彻底的权利本位论。

    归根结底,在霍布斯的理论体系中,人性派生于人际处境,人性论服务于政治学,人的心理本性来源于于人的政治本性。自然权利,亦即人与人之间绝对自由平等的政治关系,是人的本质属性,是“第一人性”,是所有政治性、道德性和社会性问题的开端。就此而言,权利是国家、社会、权力、法律、义务、欲望、意志、功利乃至常见人性的最重要首要条件。一句话,权利是所有的首要条件。这就是霍布斯权利本位论的哲学深度。

    5、结语综上所述,从自然权利出发,霍布斯奠定了权利本位论的哲学基础。霍布斯从自然权利观念出发,提出了“为何打造国家”和“为何财产私有”的问题;同时,霍布斯据以回答问题的逻辑起点,仍是自然权利[6]262、288。霍布斯的权利学说旨在向读者表明,为何人际之间“相互恐惧”和“彼此伤害的意图”的根本缘由,正在于人的自然权利,在于人的“自然平等”和相应的“自然自由”。又是为何,人的自然权利可以使人克服“相互恐惧”,并且舍弃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一个和平与法治的政治社会[4]6。

    自霍布斯将来,“权利”成为了现代社会的观念基础。权利独立并优先于义务,权力产生于、服务于并受制于权利,个人独立于并优先于社会,欲望、意志和功利高于理性、理智和道德与“权利(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面前每人平等”、“为权利而斗争”,这样等等,这类观念都可以在霍布斯理论中探寻到刚开始的阐释。

    这类现在看着已然不足为奇、甚至理所当然的观念,在霍布斯提出之初,无异于一场思想革命。这也是霍布斯被视为现代启蒙思想家是什么原因所在。正如施特劳斯所说,自霍布斯开始,“既然基本的、绝对的道德事实是权利而非义务,政治社会的职能和界限就肯定得以人的自然权利而不是其自然义务来界定。国家的职能并不是创造或促进一种有德性的生活,而是要保护每一个人的自然权利。国家的权力是在自然权利而非其他道德事实中看到其不可逾越的界限。假如大家把自由主义称为如此一种政治学说,其将与义务判然有别的人的权利视为基本的政治事实,并觉得国家的职能在于守卫或维护这类权利,那样大家需要说,自由主义的创立者乃是霍布斯。”[3]185[8]185霍布斯的权利本位论,构成了现代观念中最为要紧的政治和法律启蒙。

    经由霍布斯的哲学洗礼,以自然官能、特别是自然心智的等级制为基础的古典思想,日益失去了正当性。(公共)权力相对于(私人)权利、(强制)义务相对于(自由)权利、乃至(理性)道德相对于(欲望)功利的优先性被翻转过来。在现代社会,公共的权力、义务和道德,与等级制和不平等,反而需要打造在个人的权利、自由和平等的基础之上。当然,平等不可以直接产生不平等,这里需要一个阶梯――霍布斯的权利本位论。沿着霍布斯的自然权利阶梯,权利、自由和平等取代了权力、义务和道德,攀升为了政治和法律的现代基础。ML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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